杭州博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分红3.00元。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18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106,666,667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3.00元,共计320,000,001.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除公司自行分配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分配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2.自分布对象
股东杭州拓康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康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于,所持股份的现金分红由公司自行分配。
3.扣税说明
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且持有期(持有期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转让交割前一日止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红利为人民币3.00元, 个人持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3.00元(税前),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和其他份额托管人从其资金账户中扣除。
支付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本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85号)的有关规定,对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一)项征税,持有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暂时减少部分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为人民币2.70元
对于QFII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除后的实际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2.70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按有关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限售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2.70元企业非居民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税收协定实施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投资于本公司a股(沪股通)的香港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形式派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税前扣除,所得税按税后10%的税率代扣代缴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按有关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所得税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3.00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对利益分配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以下联系信息:
部门:证券部
特此公告。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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