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在石泉中医院住院31天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孙杨通讯员胡
最近几天,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司法局铁司法所联合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快速处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责任赔偿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请刘照顾林业施工过程中,刘右脚跟粉碎性骨折,在石泉中医院住院31天日前,陕西安康秦巴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鉴定人刘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用约12000元综合评估,他损失了180天工作,60天护理,60天营养
事后,刘某女儿与刘某按雇佣关系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李某按工程坚持合同关系,双方发生争执因协商不成,双方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过调查和综合判断,司法所工作人员以背靠背的方式进行了调解通过耐心解释和理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确定双方为雇佣关系李一次性支付刘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三日内结清
调解人声明: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承包商的工作是独立的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和管理同时,承包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个人依赖性,不允许随意委托他人承包人风险自担承包商应自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本案中,李某要求刘某进行林业抚育管理,李某提供施工工具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工资按每天200元结算在林业抚育管理过程中,刘听命于李,李与刘之间存在主从关系李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限定工作时间,定期支付劳动报酬刘提供的劳务是李从事林业抚育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李应当对刘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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