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房的建设运营和出租可享受优惠政策
继推出面向低收入者的公共租赁住房之后,黑龙江省推出了面向年轻人的负担得起的租赁住房记者6日从省住建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住房保障体系,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关于规范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开始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哈尔滨重点发展租金保障城市。
黑龙江省哪些城市可以发展保障性租赁房哈尔滨是重点发展城市,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和大庆是积极推进城市其他城市结合实际落实发展保障性租赁房任务
主要针对符合条件的新公民和年轻人。
根据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保障性租赁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房源的10%,主要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和年轻人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提供简单环保的基础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入住要求具体的出入要求,面积租金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企事业单位可以参与建设。
保障性租赁房的建设运营主体是谁公租房和公租房有什么区别根据实施意见,按照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均可作为保障性租赁房建设,筹集和运营管理的主体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主要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保障性租赁房以市场化为主要手段,多主体供给解决新市民和年轻人的住房困难在科学评估公共租赁住房数量的基础上,支持各地将闲置或已使用的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保障性租赁房的建设,运营和出租可享受优惠政策。
为鼓励保障性租赁房建设,保障性租赁房的建设,运营和租赁可享受部分优惠政策:
1.审批流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联合会审,并出具《项目确认书》有关部门应当办理用地,规划,环保,建设,消防等手续凭借项目确认函
2.土地政策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房,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允许用于保障性租赁房建设,改变土地用途未缴纳土地价款的,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上限由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提高到15%,建筑面积上限由15%提高到30%增加的部分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
3.财税政策对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实行支持住房租赁,促进保障性租赁房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个人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减1.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住房出租给个人,按照5%减1.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4.金融政策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筹集保障性租赁房为目的,以市场化方式向参与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管理的市场主体提供中长期贷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5.配套政策鼓励相关城市制定具体配套政策,部分租购共享权可试行探索保障性租赁房承租人可以办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
保证出租不得擅自装修,转租,转借。
租住保障性租赁房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根据规定,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向公共服务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投资人做好申请,配租,收租,退出等管理工作,对于本单位,本系统的职工租住的,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管理承租人取得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者当地其他产权住房的,应当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破坏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转租,转借,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保障租赁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针对保障性租赁房的确认登记,黑龙江省实施意见规定,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必须整体确认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标注为保障性租赁房,不得单独登记,转让,抵押,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符合条件的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征地方式不变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住宅存量住房建设的保障性租赁房,如遇征收和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方式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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