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最近几天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给予男方看护假15日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法定产假为98天,由此,青海女职工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88天假期。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制度。
新修订的条例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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