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办法二》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维度全面和细化
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消息称,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16次工作会议在中国银监会召开,会议分析了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形势,研究了2022年第二季度保险公司综合风险评级结果。
二季度末,纳入会议的181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0.8%,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48.1%,实际资本4.96万亿,最低资本2.24万亿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8.5%,214.7%和310.4%,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03.7%,134.1%和281.2%
《全国商报》记者注意到,2021年12月,银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办法》,并于2022年正式实施在《监管办法二》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维度更加全面和细化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二》是银监会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决策的重要举措从今年上半年的实施情况来看,规则二提高了监管指标的风险敏感度和有效性,在引导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资本市场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例如,规则二对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股,大盘蓝筹股和公开募集的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保险业参与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二季度末,保险业已投资沪深300成份股约7900亿元,节约最低资本138亿元,保险业对公募REITs的投资约为70亿元,约占公募REITs总额的13%它是一个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银监会上述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将继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政策导向,在科学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不断增强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能力。
具体来说,一是继续支持商业养老业务发展根据商业养老业务特点和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偿付能力优惠政策,降低公司资本占用,支持保险业开展商业养老业务,促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健康发展,其次,对于保险资金支持和落实国家战略决策形成的投资资产,要研究明确其界定标准和优惠政策,降低其最低资本要求,增强保险业服务大局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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