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发布时间:2021-11-13 03:42
编辑:谷小金
来源:东方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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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为完善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

我省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生活护理费方面,2020年12月31日前已从全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月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3588元,2870元,2153元。。

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44元,二级伤残增加230元,三级伤残增加217元,四级伤残增加207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起开始执行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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